2004年8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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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才能更好治邦自律为民
新任官员先考法律将入法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订草案)》首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据了解,杭州、宁波两市曾出台过相关法规,规定干部任前必须进行法律考试。这一制度虽未在省人大常委会中实行,但各方呼声一直很高。浙江省委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要求,以考促学,提高拟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将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列入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已酝酿了多年,在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并向省委汇报后,最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据此,草案修改原有条例,增加了对拟任免官员进行法律考试的内容,明确需要考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草案如能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法律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另外,草案还扩大了被任命干部的“面试”范围,要求副省长必须在任命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以便让他们熟悉、了解。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被任命干部集中颁发任命书,或委托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以增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